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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认领与父性证明之不明确 |
亲子关系诉讼上最重要的证明事项就是真实血缘关系的证明,以往因圄于科学技术之欠缺,所以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关于亲子关系的形成或消灭设有许多不得不然的障碍,最明显的莫过于《民法》第1067条第1项请求认领之事由,以及同法第1068条不贞之抗辩等。然而,今日分子生物技术(DNA鉴定)之发展,已从以往单纯仅能用来排除婚生可能性,到了目前可以几近百分之百地确认父性的来源。因此,从诉讼实务上观之,如果当事人均愿意配合为血缘上之亲子鉴定,则解开父性之谜固非难事,有问题的是,当事人之一方不愿意配合为亲子鉴定时,法官之心证如何形成?可否仅依其他间接证据给予拒绝配合者不利益之判决?这就是学说上强制检查义务之问题点所在了①。
在实务判决上,对于否认子女诉讼或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等否.认亲子关系之诉讼上,被告经常未出庭或未遵期前往接受鉴定,惟此时法院仍可藉由子女真实生父之协同鉴定,而间接否认被告与子女间有血统联络,故此类诉讼上较不生问题,此处可参考前述[第二则]判决。
但是,在请求认领之诉讼中,被告拒绝配合为亲子鉴定时,即生困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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