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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亲子鉴定争端之母子变关系之确定 |
按《民法》第1065条第2项非婚生子女与其生母之关系,视为婚生手女,无须认领。故于母子关系不确定时,由于已成立法律上之亲子关系,自得提起确认亲子关系存否之诉。较有争议之问题在分隔多年之生母与弃婴身上,依学者通说见解,于分娩事实有争执时,亦肯认得提起母子关系之确认之诉。
综上,确认亲子关系存否之诉之适用乃属补充性质,且所确认之身份关系必须为法律上之亲子关系,如于实体法或程序法中已有其他个别的诉讼规定时,则元适用确认之诉之余地。
本项将观察最近一年台湾地区地方法院对于亲子关系诉讼实务判决之情形,并予制表分析,同时观察检讨DNA鉴定于实务上判决采用之情况,及其在运用上有何限制O有关判决汇整表请参阅本书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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