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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亲子鉴定争端之补充佳适用 |
确认亲子关系存否之诉虽允许当事人于有确认利益时得提起诉讼,惟其与《民事诉讼法》第589条所规定之否认子女之诉、认领之诉、撤销认领之诉、认领无效之诉及母再婚后所生子女确定其父之诉的关系为何?因此等诉讼各有其独自之目的,故应解为与该等诉讼之目的不相抵触者为限,确认亲子关系存否之诉始有其存在之意义。亦即,确认亲子关系存否之诉并非人事诉讼程序中所直接规定,自应优先适用有直接明文规定之诉讼程序,故其仅具补充性质。因此,在应提起否认子女之诉之情形,不得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在应提起认领无效之诉之情形,自无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之可能。
综上,确认亲子关系存否之诉乃系以法律上之亲子关系有所争执且有即受确认判决之法律上利益时,在不抵触现行人事诉讼程序下,补充性地适用民事诉讼法一般程序之确认诉讼,作为主张特定人间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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