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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之建立 |
非婚生子女与生母之关系,依《民法》第1065条第2项,视为婚生子女,这是因为母子女之关系因分娩之事实明确,故在法律上当然视为婚生子女。有问题的是,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之法律上亲子关系如何建立?
准正
依《民法》第1064条所谓准正系指非婚生子女因生父与生母结婚而视为婚生子女。准正乃自罗马法以来各国法律所承认之保护非婚生子女之制度,此制度结合尊重正式婚姻与保护非婚生子女两理念,而具有奖励、促进非婚生子女之生父与生母正式结婚之功能③。又如嗣后发现与生父间并无血统连络,因现行法并无准正否认之规定,而得由该子女、生母、表见父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以除去其不实之亲子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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