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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之意义 |
所谓非婚生子女,依《民法》第1061条反面解释,系指非由婚姻关系受胎而生之子女。若与婚生子女相对照而言,则婚生子女(包括受婚生推定之婚生子女及不受婚生推定之婚生子女)以外之子女,均为非婚生子女。又虽为婚生子女,然其婚生性被依《民法》第1063条第2项婚生否认之诉或属不受婚生推定之婚生子女被依亲子关系不存在确认之诉等否定时,亦为非婚生子女。另,非婚生子女有二义:一为经生父任意认领或抚育或经强制认领或其生父与生母结婚等,从而与生父间具有法律上之亲子关系之非婚生子女;二为未经生父任意认领或抚育,亦未经强制认领而其生父与生母又未结婚,从而与生父之间不具有法律上之亲子关系之非婚生子女。前者称为准婚生子女,后者则为事实上之非婚生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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