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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争端之起诉期间 |
依本条否认之诉之起诉期间,必须在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内为之,因此,具有否认权之生母因为知悉子女出生之时点必为分娩之时,所以必须在分娩后一年内起诉;至于受推定之父,有可能存在一些特殊之情形,如在监服刑、滞留国外或行方不明等,因可抗辩知悉子女出生之时点而较具弹性。不过,在正常的婚姻中,妻通奸所生之子女,即使夫知道子女出生之事实,但亦无从得知是否为自己亲生子女,待他日明了事实真相之后,却又逾越婚生否认之一年除斥期间。因此,就此起诉期间之计算学说上有二说:(1)自知悉受到婚生推定之时起;(2)自知悉为非婚生子女之时起。前者系从条文本身作弹性解释,对T减少像前述不实亲子关系因时效之经过而告确定之弊害,并无多大助益;而后者则较能回归立法者之原意,且一年之期间限制亦足以达到立法目的身份关系安定性之要求,此说亦为学说上之多数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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