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出台关于解决无户籍人口落户方面的政策,除了解决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规定的人群落户之外,山东还专门对4类人群的落户问题作出了规定。 这4类人群是:收养人员、滞站流浪乞讨人员、弃婴和打拐找不到父母的人员、因婚嫁流入山东省而无户口的人员。 山东方面规定,要全面登记既不符合收养法规定又无法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的被收养人员的户口。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后,因不符合收养条件而私自收养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具有亲缘关系的,可直接在收养人家庭所在地登记户口;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通过亲子鉴定排除亲缘关系的,收养人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动员其将被收养人送交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或社会救助机构登记户口。 全面登记生活无着的滞站流浪乞讨人员户口。对滞留社会救助管理机构3个月以上且无法查询核实身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救助机构提出落户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登记户口。 另外,山东省规定,要全面登记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或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户口。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或被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由社会福利机构提出落户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登记户口。 因为婚嫁问题没有落户的人群的户口问题也会得到解决。因婚嫁等原因流入山东省的无户口人员,要根据口音、生活习惯、亲属关系等途径查明原籍,核实是否登记户口。原籍无法查清的,公安派出所可根据调查情况,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登记户口。 更多详情:上户口亲子鉴定 |